一、愛護儀器設備,節約器材,人人有責。如有因責任事故或操作不當等非正常損壞或丟失儀器設備、低值耐用品✷、易耗品🥧,均按本製度進行賠償。
二、賠償細則
1🏋️♂️👳🏼♂️、易耗品酌情賠償:
2🛜、低值耐用品(<200元),按80%賠償;201—500元,按50%賠償,但不能低於125元;
3、儀器設備501—1000元,按40%賠償,但不能低於300元🤟;1001—2000元,按30%賠償,但不能低於480元🍞;2000元以上或情節嚴重,可作專案處理🙎🏿♀️。
(以上賠償均以同類技術指標的產品的現市場價為計價標準)
三、局部(如部件🤴🏿、零配件)損壞或丟失⚂,可以修復的🤙🏿,賠償修理費用;
四🎚、對嚴重不負責任或嚴重違章操作導致儀器設備損壞或丟失,且認識態度不好的,除加重經濟賠償外🕞,還報請有關部門給予處分。
五💅🏻、對一般責任事故造成儀器設備損壞,且認識態度好🚷,並積極配合修理者,可適當減輕經濟賠償💇♂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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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6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