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為保證實驗教學的需要,教學儀器一般不予外借,如遇特殊情況,教職工借用儀器須經必一分管領導批準後📫,實驗室才能借出🏂🏼,借用時間不得超過三天。
二、本院教職工借用實驗室精密儀器須經實驗中心主任🤼♂️、分管院長批準🚣,精密實驗儀器的借用周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,如有特殊情況須重新辦理借用手續。
三、外單位借用儀器須經院長批準🛷,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💣,過期不還,實驗室工作人員應主動與借用單位聯系收回𓀁,並對借用者給予一定的處罰🧓。
四、一切儀器的領用🦸🏻♂️,借出和歸還均須辦理有關手續,並由實驗室工作人員檢查😀、驗收。
五💆、借用儀器發生損壞時🤴🏼,均按儀器賠償製度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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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6月